摘要:
美的存在以审美主体的主观感受为前提。在人类没有产生以前,一切客观存在都不具有美学意义,孤立于人的主观感受之外的声、色、体(通常作为“美”物化的形态)仅仅只有自身独立的客体价值;而一旦进入主观,进入“心象”的认可,其美学价值方才突现。
客体(包括具体与抽象)在确立自身的美学价值后,其价值的高低异同取决于不同主体的感官直觉、内心体验、情绪流动及心灵感悟。不同的审美主体看待同一客体,因上述因素而观照出不同的审美内涵与审美特征,从而赋予其不同的审美意义。
美在人们不断的生命与内心体验中具有了不同的层次与境界。具象的美属于较低层次,具象的美无须修饰与润色,以本身的固有形态直接进入人的主观世界,娱情悦性,给人以极大的审美乐趣。然而正由于它的具象性,使它的审美功能受到局限,这就迫使它借助于内外适应自己的诸多质素,不断膨胀、扩展、甚至消融、弥散,形成一股巨大的张力,突然之间急遽上升,而高度抽象化,便如炙日下的冰水化雾一般。具象美便在这种自我挣扎、分裂的过程中完成了生命的蜕变与升华(而本身的形态并没有改变,或改变多少),从而具有了一种更高层次的美学内涵。这就是抽象美。这一变化的过程仍然完成于主体的主观世界。抽象美何以比具象美更高一个层次?因为具象美是个别的、具体的,其自身狭隘的形态决定了其影响所及的范围;而抽象美是普遍的、宽泛的,其包容性与覆盖面极其巨大、广阔,也更能给人强烈的审美乐趣。
古往今来无数的哲学家、美学家在苦苦思索、探求美的最高境界,各家各派也都提出了各自独特的观点。在中国古代,老庄的思想最具代表性。老子以辩证法为指导,提出“大音希声、大象无形”,他认为最美的声音在于无声,最美的形象在于无形,“最美”只能通过人的自我想像来完成,完全把美主观化了。庄子则反对人为,崇尚自然,以“自然”为美的最高境界。“自然”就是“虚无”,主客体都不存在了,这才是最美。老庄的美学思想具有形而上的崇高意义。其实在他们看来,“美即境界”,美与境界已融为一体,不分彼此了。此种思想,千古之下,我辈小子实在惊叹不已。
而在西方,“和谐”是美的最高境界。西方人的空间观念最为强烈,这与中国人的时间观念形成鲜明对比,正反映了两种不同文化的价值取向。西方人的建筑性思维决定了他们在审美趣味上的布局倾向:即事物之间的联系都必须符合其内在的规律,顺应这种自在规律的,便是美;反之,违背这种自在规律的,便是丑。这就形成了他们“和谐”的审美取向与审美情趣。“和谐”,意味着“整齐”、“匀称”、不凌乱、不放肆,这从总体上便形成了西方文艺典雅、庄重、静穆、秀丽的文艺风格。西方辉煌富丽的艺术成就证明了“和谐”在美学上的最高价值。
我是一个在思想上具有叛逆性的人,不满足于在前人的思想阴影下苟活徘徊。针对“和谐”之美,我特意提出了“不和谐”之美的概念。一方面,我承认,“和谐美”体现了美的最高价值;但另一方面,我拒绝因为过度推崇“和谐美”而排斥“不和谐美”,我把“不和谐美”也推到与“和谐美”同样的高度,形成双峰并峙之势。这代表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美学思维,两者似互处于二元对立的境地,相互仇视,相互排斥。有人可能会指出,以“不和谐”为美,其实就是以“丑”为美,这与奥古斯丁和托马斯如出一辙。这似乎有理。然而奥古斯丁和托马斯的以“丑”为美,是在承认“丑”的前提下以其为美的,而“不和谐美”则以“不和谐”本身就是美。所以二者本质不同。其实对于“和谐”与“不和谐”,到底哪一种才是最高的美学,完全要从不同的视角来看待、分析与评判,二者并非完全的对立。在不同的情境下,“和谐”就是“不和谐”,“不和谐”就是“和谐”,由此而实现了二元的转化,从其本身意义上来说,二者不存在高下优劣之别。高下优劣之别的评判结果,在于不同的人为。
一切美的最高境界的标尺,都是审美主体主观的产物。
然而,一切美都是主观的产物吗?
在坚持美的存在取决于审美主体的主观感受时,我又无法剥夺美的独立性,这反映了我思想上激烈冲撞的矛盾,这种矛盾有融合解决的可能吗?
美是感觉。因此,美可以包容一切。